婚內約定房產歸屬離婚應當按約履行
來源:濟南知名律師 網址:http://www.tanyaoshi.com/ 時間:2016-10-18 11:10:39
婚內約定房產歸屬 離婚應當按約履行
夫妻雙方均同意離婚,但因對一份婚內房屋產權歸屬約定協議發生爭議,妻子為此告上法庭。10月20日,江西省石城縣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了這起離婚糾紛案,被告周斌同意與原告張林離婚,婚內購置房產歸原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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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張林與被告周斌于1999年登記結婚?;楹蟛痪?,原、被告簽訂了一份協議書,雙方同意將共同購買的房屋一套歸原告張林所有。2010年開始,雙方感情逐漸冷淡,經常發生矛盾。原告即向被告提出離婚的要求,被告也表示同意離婚,但被告不同意按協議書的約定將房屋歸原告所有。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請求:1、判令原、被告離婚;2、根據雙方簽訂的協議書,請求法院判令房屋歸原告所有。
法院審理
收到案件后,法官經與被告聯系,被告表示同意與原告離婚,但認為雙方婚內所簽房產歸屬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平均分割。法官遂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向被告進行詳細解釋:1、原、被告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雙方自愿簽訂了房屋歸屬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因此,該協議書合法有效,法院應予支持。2、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本案中,原、被告約定共同購買的房產歸原告所有,屬于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部分歸各自所有的情形。因此,原、被告簽訂的協議書是原、被告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屬的自愿約定,協議合法有效。該協議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現原告訴至法院,法院即應依據協議書將房屋判歸原告所有。
通過法官的解釋,被告周斌終于明白了法律的相關規定,表示愿按原協議履行,原、被告因此達成了調解協議,兩人和氣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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